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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外祖父母有权行使探望权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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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例】
老周的独生女儿周某因产后抑郁猝死,而就在事发前半个月,周某刚与结婚不到两年的丈夫陈某协议离婚,那时儿子周小某出生还不满一周岁。
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,周小某的抚养权归周某所有。
周某骤然离世,给老周夫妇带来致命打击,他们把生活的希望全寄托到了外孙周小某身上。
在周某离世一个月后,陈某提出让他来抚养照顾周小某。
老周夫妇考虑自身的身体条件,也怜惜孩子小小年纪没了母亲,不能再缺失父爱,便同意将周小某送回陈某处抚养。
但让老周夫妇没有想到的是,此后当他们前往看望周小某时,却遭到了陈某一家的阻拦,两家人还为此发生争执,甚至引发肢体冲突。
老周夫妇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。
【法律分析】
民法典规定,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,有探望子女的权利,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。
但对隔代探望权的法律保障,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。
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隔代探望权,但也并没有禁止近亲属行使探望的权利。
本案中,老周夫妇唯一的女儿去世,给两位老人的身心带来巨大伤害。
老周夫妇是周小某的外祖父母,彼此之间有血缘上的联系。
探望第三代不仅能使“失独”
老人获得精神慰藉,抚平失去亲人的心理创伤,也能将周小某因失去母爱关怀而受到的影响降到最低,有利于孩子良好人格的培养,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。
据此,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,综合考虑周小某的年龄及生活状况等因素,确定老周夫妇可在每月隔周的周六上午至周小某的住处进行探望,陈某应予以协助。
同时,法院指出,探望过程中,老周夫妇与陈某应加强沟通,遇事相互协商,避免发生矛盾影响周小某的正常生活及健康成长。
【法条链接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,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,有探望子女的权利,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。
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、时间由当事人协议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判决。
父或者母探望子女,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,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;中止的事由消失后,应当恢复探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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